|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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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12 15:48 文章来源:吴起县经济贸易管理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4]34号和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05]43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肉品质量,规范和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同时保证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的落实,按照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肉类食品是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所有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它具有营养丰富,且易消化、吸收,但也易于变质腐坏的特点,同时肉类产品是人畜共患疾病的主要媒介和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农药、兽药、促生长发育剂、工业化学物质等的滥用,已对肉品质量和安全构成潜在的危险和危害,除引起疾病和急性中毒外,据权威部门透露,更严重的是引起慢性中毒和致癌、致畸、致突变,这些危害已成为世界上极为关注的肉品卫生学问题。加之近年来我国四川发生猪链球菌病疫情致多人死亡的惨剧,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充分表明了在生猪屠宰环节和加强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有效开展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类食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肉类消费安全,对于我县经济乃至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二、强化工作制度,规范处理流程,不断推进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必须照章规范进行,县域内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对此形成一套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收购或屠宰过程中发现病害生猪(肉尸),一律不得出厂(场),并严格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6548—1996)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进行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时,必须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和县屠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同时必须有完整的工作记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如实、完整填写“病害生猪(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不得缺项,并经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和县屠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留查,记录表至少保留三年,做为申报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依据。
三、落实专项补助资金,确保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正常需要。
根据省政府规定和省、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总体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收购和屠宰过程中发现规定范围的病害生猪时,应按货值的80%向货主予以收购,其收购及无害化处理费用,按每头6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予以补助。经贸、畜牧等部门要对县域内病害生猪出栏比率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检出率进行科学、客观的测算统计,依据省政府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费用标准,确定年度无害化处理费用数额,县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保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月30日前,将本厂(场)当月的病害生猪(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补贴申请表,报县经贸部门初审合格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经贸部门致函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予以拨付。每月5日前,县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应将上月本县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和费用拨付情况报告县政府,同时抄报市商贸办、市财政局。
四、各部门通力协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补助资金真正落到实处。
为充分发挥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资金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切实保证肉品质量,规范我县肉类流通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吃上安全放心的肉类食品。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经贸、畜牧部门要对县域内病害生猪出栏比率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检出率进行测算统计,同时要派专职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同时会通经贸部门制定出费用管理措施,加大日常抽查和监督力度,严格资金使用方向。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没有上报病害生猪(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或病害生猪(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有漏项的,视为无效申报,经贸部门不予确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规操作,未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的,县经贸、财政要及时追回补助,对于情节严重的,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同时,取缔其定点屠宰厂(场)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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